涉行為失當囚9月刑滿提上訴 馮永業指曾蔭權案後控方應設交替基礎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2/10 14:49

最後更新: 2020/12/10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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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刑完畢的馮永業今到高等法院應訊,就所面對控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楊詠渝攝)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收受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利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9個月。已服刑完畢的馮今(10日)向上訴庭就定罪申請上訴,其代表資深大律師質疑終院早前在本案審結後,始為前特首曾蔭權涉行為失當一案頒下判詞,指控方需就非賄賂性的利益提出交替基礎,裁決對本案或有影響。

上訴人馮永業(57歲)原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項控罪,原審法官僅裁定其行為失當罪成。其代表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今陳詞時指,原審法官裁決時偏離了控方案情,並擅自以新基礎將上訴人定罪。

謝解釋本案於2019年6月18日作結案陳詞,但終院於6月26日就曾蔭權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案頒下判詞,並訂下新的法律原則,即在收賄罪名不成立的情況下,控方有責任就涉案的利益提出一個非賄賂性質的基礎,不能單指上訴人接收了利益而不披露就屬行為失當。

惟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上訴人作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處理香港的航空相關業務,其好友陳婉玉作為航空業務相關公司的董事兼股東,陳的業務完全屬上訴人職責範圍內,而上訴人卻選擇不作披露,這必然是行為失當,上訴人與陳之前有很大利益關係,這與曾蔭權案有所不同。而且上訴人於審訊中亦承認,若他早知陳的身份,他亦認為自己不作披露是有不妥。

謝續指,控方未能指出若涉案51萬元並非賄款,有何基礎指上訴人收取51萬元屬不妥,反而原審法官卻自行裁定上訴人因貪心而收取款項,但上訴人卻沒有機會抗辯。

謝又質疑原審法官錯誤裁定上訴人作出相關政策時必然知道陳的身份,但控方根本未能提供證據基礎,法官彭偉昌質疑這是常識,上訴人自己都承認,上訴人與陳首次見面的飯局,是供上訴人認識業界,賭王何鴻燊的外甥謝天賜會帶陳一同出度飯局,足以反映陳於公司的身份並非閒人。上訴庭聽取陳詞後,押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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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